融資擔保公司資産比例管理辦法
時間:2018-09-04 來源:
融資擔保公司資産比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jīng)營,确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償能(néng)力,優先保障資産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經(jīng)營管理各級資産,并以融資擔保公司爲報告主體編制的财務報表,計算非并表的資産比例。
第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duì)融資擔保公司資産進(jìn)行監管。
第二章 資産分級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産按照形态分I、II、III級。
第五條 I級資産包括:
(一)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出保證金;
(四)貨币市場基金;
(五)國(guó)債、金融債券;
(六)可随時贖回或三個月内到期的商業銀行理财産品;
(七)債券信用評級AAA級(含)以上的債券;
(八)其他貨币基金。
第六條 II級資産包括:
(一)商業銀行理财産品(不含第五項第六項);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含)以上、AAA級(不含)以下的債券;
(三)對(duì)其他融資擔保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duì)在保客戶股權投資20%的部分;
(五)對(duì)在保客戶且期限六個月内委托貸款40%的部分;
(六)購置價格不超過(guò)淨資産30%的自用型房産。
第七條 III級資産包括:
(一)對(duì)在保客戶股權投資80%的部分以及其他股權類資産;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不含)以下或無債券信用評級的債券;
(三)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基金産品等非标債權類資産;
(四)對(duì)在保客戶且期限六個月内委托貸款60%的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貸款;
(五)非自用型房産;
(六)除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以爲的自用型房産部分;
(七)其他應收款。
第三章 資産比例管理裡(lǐ)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産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産總額的60%。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I級資産、II級資産之和不得低于資産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hòu)的70%;I級資産不得低于資産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hòu)的20%;III級資産不得高于資産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hòu)的30%。
第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jiāng)融資擔保公司的其他資産依據流動性和安全性情況計入II、III級資産,并將(jiāng)記入标準向(xiàng)國(guó)務院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專項資金的計算本辦法規定的I級資産、II級資産、III級資産、資産總額以上資産比例時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建立動态的資産比例管理機制,确保資産等各項風險指标符合規定比例。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資産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标情況,并适時向(xiàng)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duì)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fā)融資擔保業務經(jīng)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内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