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時間:2022-07-14 來源:本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guó)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guò))
第二編 物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shì)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爲債務人向(xiàng)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néng)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bèi)确認無效後(hòu),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guò)錯的,應當根據其過(guò)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shì)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财産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shì)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财産毀損、滅失或者被(bèi)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bèi)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jīng)其書面(miàn)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bèi)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méi)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hòu),有權向(xiàng)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將(jiāng)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爲抵押财産。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财産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zhe)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chéng)品、産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産。
抵押人可以將(jiāng)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産經(jīng)營者可以將(jiāng)現有的以及將(jiāng)有的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chéng)品、産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财産确定時的動産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産視爲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财産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xué)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chéng)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五)依法被(bèi)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shì)人應當采用書面(miàn)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bèi)擔保債權的種(zhǒng)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财産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财産歸債權人所有的,隻能(néng)依法就抵押财産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财産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産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duì)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産抵押的,不得對(duì)抗正常經(jīng)營活動中已經(jīng)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财産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财産已經(jīng)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财産。當事(shì)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财産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财産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néng)夠證明抵押财産轉讓可能(néng)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jiāng)轉讓所得的價款向(xiàng)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guò)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sh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财産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爲;抵押财産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複抵押财産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複抵押财産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bèi)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内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jīng)其他抵押權人書面(miàn)同意的,不得對(duì)其他抵押權人産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chéng)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
抵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一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财産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确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bèi)宣告破産或者解散;
(三)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緻使抵押财産被(bèi)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qǐ),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财産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财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hòu),其價款超過(guò)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财産向(xiàng)兩(liǎng)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jīng)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hòu)确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jīng)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适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财産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财産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hòu)确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産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标的物交付後(hòu)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hòu),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于抵押财産。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jiāng)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八條 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hòu),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duì)一定期間内將(jiāng)要連續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财産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内就該擔保财産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jīng)存在的債權,經(jīng)當事(shì)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确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sh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确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guò)協議變更債權确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内容不得對(duì)其他抵押權人産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确定:
(一)約定的債權确定期間屆滿;
(二)沒(méi)有約定債權确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确,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qǐ)滿二年後(hòu)請求确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néng)發(fā)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dào)或者應當知道(dào)抵押财産被(bèi)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bèi)宣告破産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适用本節規定外,适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産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jiāng)其動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交付的動産爲質押财産。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産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shì)人應當采用書面(miàn)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bèi)擔保債權的種(zhǒng)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财産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财産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财産歸債權人所有的,隻能(néng)依法就質押财産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财産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财産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jīng)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财産,造成(chéng)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财産的義務;因保管不善緻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爲可能(néng)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jiāng)質押财産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hái)質押财産。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shì)由可能(néng)使質押财産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财産,并與出質人協議將(jiāng)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jīng)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chéng)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hái)質押财産。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shì)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hòu)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财産。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chéng)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hòu),其價款超過(guò)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九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适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适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彙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jiāng)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财産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méi)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jiāng)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hòu),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xiàng)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後(hòu),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xiàng)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hòu),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xiàng)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條 權利質權除适用本節規定外,适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産爲留置财産。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産,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shì)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産,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财産爲可分物的,留置财産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産的義務;因保管不善緻使留置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财産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财産後(hòu)的債務履行期限;沒(méi)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産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hòu)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财産。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财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hòu),其價款超過(guò)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産上已經(jīng)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bèi)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duì)留置财産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